*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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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扶贫精准发力,我市困难群体大病保险降起付、提待遇、不限额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我市自2013年8月起实施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大病保险经过先后几轮的调整完善,2016年起,具体待遇为: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分,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
关于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一、将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50元/人?年。 二、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缴费工作于9月1日启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实现应保尽保,巩固城乡基本医保覆盖面。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纳入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8日]
(一)经鉴定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鉴定标准见附件)并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从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办理该病种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有效期为:自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不超过36个月。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相应待遇的,须重新办理鉴定和备案手续。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参保人因下列疾病或者治疗项目在门诊发生医疗费用,可以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1)恶性肿瘤;(2)糖尿病;(3)冠心病;(4)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5)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精神分裂症;(8)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9)偏执性精神病;(
关于汕头市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未按规定的就医行为,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关于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3日]
增加门诊特定病种项目。将艾滋病、结核病(活动期)、耐多药肺结核纳入本市门诊特定病种项目。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8日]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为:一般诊疗费,按70%的比例支付;其他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   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一档20元,二档80元。今后随参保人个人缴费水平提高而适时提高。
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5日]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按照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设定,具体为:一档15000元,二档10000元。
关于我市开展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与白血病诊疗标准与限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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