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医保扶贫精准发力,我市困难群体大病保险降起付、提待遇、不限额
- 我市自2013年8月起实施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大病保险经过先后几轮的调整完善,2016年起,具体待遇为: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分,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 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 关于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 一、将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50元/人?年。 二、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缴费工作于9月1日启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实现应保尽保,巩固城乡基本医保覆盖面。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纳入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经鉴定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鉴定标准见附件)并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从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办理该病种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有效期为:自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不超过36个月。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相应待遇的,须重新办理鉴定和备案手续。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8日]
-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 参保人因下列疾病或者治疗项目在门诊发生医疗费用,可以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1)恶性肿瘤;(2)糖尿病;(3)冠心病;(4)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5)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精神分裂症;(8)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9)偏执性精神病;(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