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 起付标准:2016-2018年,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患者、精准扶贫对象和无钱弃医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实施有效保障和精准帮扶。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4日]
- 咸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 救助对象: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后,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6日]
- 咸宁市改进结报方式 推进新农合便捷报销”实施方案
- 1.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即时结报,提供及时报销服务。 2.简化非即时结报患者大病保险保险程序,提供便捷报销服务。 3.试行“先诊疗后结算”,缓解参合患者资金垫付压力。 4.市内县域边界乡镇参合换则会到相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试行与本地同级同比例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