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4日 来源: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4220
起付标准:2016-2018年,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患者、精准扶贫对象和无钱弃医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实施有效保障和精准帮扶。
20160301150812_96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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