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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起付标准:2016-2018年,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患者、精准扶贫对象和无钱弃医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实施有效保障和精准帮扶。

20160301150812_96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