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30日]
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6日]
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对部分特殊人群如何享受居民医保?《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孤儿、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老人和精准扶贫对象个人缴费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你知道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怎么配置的吗?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如下:3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3%比例划入;36-49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3.2%比例划入;50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3.5%比例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费(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3.8%比例划入,年满74周岁按4%比例划入。
你知道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免缴费如何办理吗?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异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但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退休享受待遇的,在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7日]
《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4】42号)的出台,对全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进行了明确、细化和规范,以更好地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也为人才流动提供支撑。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9日]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信息;资助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关于统一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照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2日]
职工医保(不分甲乙类)支付比例为70%,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不分甲乙类)为50%,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统一调整提高。非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发生的一切费用,非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不得在统筹基金中报销。当年内历次报销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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