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漯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三)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9日]
凡是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能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低保户、困境儿童。
漯河市困难群众医疗保险待遇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6日]
困难群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统一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报销额度达55万元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6日]
 在重特大疾病保障方面,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重大疾病保障管理的儿童白血病、唇裂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10个门诊病种纳入第一批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漯河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漯河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加大对重度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精神障碍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有困难的重度精神障碍患者和重度残疾人,优先给予救助。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对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保障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剩余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保险的常识性误区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0日]
大病保险的常识性误区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7日]
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大病救助的同时,逐步探索对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7日]
保障收治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费用由其监护人或亲属承担;参保贫困家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无力承担的自付部分费用属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由民政和社会救助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