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我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上调每人每年上调50元
- 2017年起,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4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万元。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 我市困难群众可享大病补充医保
- 市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政策规定,困难群众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3000元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设封顶线,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7日]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办法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 鹤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2016版)
- 鹤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2016版)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