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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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上调每人每年上调50元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2017年起,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4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万元。
我市困难群众可享大病补充医保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7日]
市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政策规定,困难群众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3000元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设封顶线,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办法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鹤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2016版)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9日]
鹤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2016版)
鹤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7日]
医疗救助标准。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 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 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 县区政府制定的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鹤壁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淇县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及支付限额提标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7日]
淇县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及支付限额提标
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窗口调整市区关破企业退休大病保险缴费方式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8日]
今年退休人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缴费方式调整后既可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压力,又避免了退休人员忘记缴费而不能享受待遇的情况。据最新政策,2015年度按时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医疗保险费报销限额最高可达40万元。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1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