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开展余杭区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 大病保险按医保结算年度进行结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按规定结算。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 杭州市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政策正式实施
-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销60%;20万元以上至45万元(含),报销70%;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0日]
- 关于开展主城区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 大病保险按医保结算年度进行结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按照规定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