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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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9日]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血友病患者,诊断为重型血友病且专项门诊医疗费用确需超出限额的,在规定的确诊医疗机构经治医学专家确定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调整为6万元。
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6]24号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20元和5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
关于将特殊药品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片(胶囊)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人社医[2015]10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8日]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特药待遇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享受特药待遇的,不享受该特药的城镇职工自费补充保险待遇。
关于南通市医疗保险对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病种和部分日间手术试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15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享受住院和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按病种收付费待遇的个人负担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医疗统筹、大额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该病种的医保支付比例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支付。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14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9日]
2016年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和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0元、学生未成年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10元和4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市本级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
关于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终末期肾病、原发性肺癌等7个病种试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4]23号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享受按病种收付费待遇的个人负担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关于统一信息系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人社规[2014]2号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0日]
参保人员在信息系统内统筹地区间流动就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在转出地办理取得的长期居外、转院、职工慢特病、居民大病、省内异地就医、家庭病床、民政救助等资格,必须按转入地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关于执行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实施方案及经办操作规程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3]23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按75%报支比例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70%报支比例支付,离休医疗统筹由离休医疗统筹资金按80%的报支比例支付,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由二乙筹集资金按75%的报支比例支付。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可以同时享受门诊特药专项待遇。
关于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乳腺癌、宫颈癌等4个病种试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3]22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医疗统筹、大病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该病种的医保支付比例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该病种的医保支付比例执行。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通知
通人社医[2013]29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长期缴费。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支过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满5年及以上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每满1年提高1%,最多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