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确定2015年度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5)180号 - 自2015年度起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3元,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1日]
- 市人社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项目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3〕312号 - 补充项目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3日]
- 关于明确市本级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列入当年基金支出。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通过政府招标形式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补偿资金率、运行成本率、盈利率和亏损率,并在保险合同中具体明确。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