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1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发〔2016〕55号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鞍山市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扶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鞍委办发〔2016〕17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和医疗困难救助机制。全面实施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1日]
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包括医疗救助。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2日]
对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市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3日]
鞍山市积极帮助贫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市贫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按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超限额救助三方面予以救助。
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
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0日]
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由政府、定点医院和救助对象共同承担。门诊医疗救助标准:政府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60%,个人承担40%,每人每年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政府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60%,定点医院减免10%,个人承担30%,每人每年享受住院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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