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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发〔201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得到稳定保障,就业层次和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扶助政策和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全社会关爱、支持、帮助残疾人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政策措施

(一)全面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1.加大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提高分类救助标准。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对其家庭的其他成员,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5%。对三、四级残疾人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5%。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2.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社会保险。探索提高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标准,将贫困三、四级残疾人纳入政府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范围。落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支持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探索制定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落实国家新增20项残疾人康复综合评定项目等纳入医保报销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3.实施残疾人优先医疗救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4.提高残疾人福利补贴标准。落实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并逐步提标扩面。建立老年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落实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政策。

5.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水平。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规划,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体系。大力发展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床位补贴。

6.改善城乡残疾人居住条件。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各地区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对房屋需要修缮和改造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在现有政策扶持额度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对确实无力自筹资金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7.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扶助机制。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残疾人福利补贴按规定不列入低保收入计算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落实聋人、盲人在通讯、网络、数字或有线电视等方面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二)积极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1.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各地区要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督促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履行法律义务,带头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未达到安置比例的部门和单位在新招录公务员或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加大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力度。强化征收措施,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依法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政策,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落实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各项税收优惠及补贴的额度、标准、执行主体及办理流程,鼓励和倡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残疾人就业。

2.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制定盲人按摩和工疗机构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机构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继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继续发挥福利企业在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推动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资金支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

3.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其购买孵化服务。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监督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大力扶持残疾人开展网络就业创业。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残疾人纳入个体创业扶持范畴,给予资金扶持。对就业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残疾人创业一条街”,为残疾人提供创业场地。研究建立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机制,推动出台残疾人个体经营场所水、电、暖等费用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驾驶证件的残疾人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培训与考试,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提供城乡社区与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4.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维护。加强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建设,提高各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加强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与全市就业服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各地区残疾人就业援助专项机制。全市就业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各类求职招聘信息。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高等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完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机制。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依法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残疾合法权益。

5.加大农村残疾人精准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领(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各级政府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各项扶贫措施应优先扶持残疾人。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精准脱贫考核指标。依托残疾人就业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加大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扶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加大残疾预防宣传与服务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加大残疾预防宣传力度,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致残因素监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和推进残疾人健康档案、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免费健康检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全残疾报告制度、残疾预防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建立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与残联组织的信息随报与共享工作机制,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降低新生儿的残疾发生率,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服务体系,加强筛查和诊断,特别是新生儿残疾筛查,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疾病的发生。

2.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完善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街道)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形成康复服务网络,层层开展康复训练,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普遍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力争使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站覆盖到每一个村、社区。到2018年末,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要达到国家二级康复机构水平。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要加大对各地区残疾人康复机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医疗康复技术指导中心作用,强化基层医疗和康复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的指导和转介机制。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结合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残疾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3.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保障政策和制度建设。建立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长效机制,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全面构建覆盖全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四级服务网络体系。到2018年末,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要达到国家二级辅具服务机构水平,加强各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提升辅具服务水平。继续执行为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政策,优先为就学、就业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充分发挥国家辅助器具东北区域中心低视力验配站的作用,提升服务能力,推进低视力验配工作全覆盖。争取国家、省物资支持,加大市本级投入,“十三五”期间实现我市有需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全覆盖。

4.制定残疾人康复救助政策。制定《鞍山市残疾人精准康复实施方案》,各地区以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为重点,开展“一对一”康复需求调查,以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为目的,进行康复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加大对0-8岁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和康复扶持,创新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康复机构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现普惠。建立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制度,提高聋儿助听器、肢体矫治手术,脑瘫、智力、孤独症儿童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实行分类康复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制定贫困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到2020年,对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1.优先发展融合教育。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鞍山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29号)。特殊教育学校要普遍开展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学前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幼儿,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积极争取国家学前教育项目资金,扩大残疾儿童受益范围。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各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提升教学质量。将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采取送教上门、巡回教学、远程教学及家庭课堂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2.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实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职业教育。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逐步建立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费、教育训练费、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特教津贴,在职务评聘、评先评优中给予政策倾斜。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教育、康复训练技术的应用能力,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比例提高到60%以上,教育教学管理与手段基本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

(五)进一步优化残疾人融入社会环境

1.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体系,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各县(市)区至少重点建设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和促进就业机制。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书法、绘画、舞蹈、戏曲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要主动设置残疾人便于参与的项目和残疾人主题活动,并提供无障碍设施、手语解说等特殊服务。

2.积极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支持残疾人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残疾人服务企业运用“互联网+”模式培育残疾人服务品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鞍山电视台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以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4.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提升对残疾人实施个性化服务水平,加强残疾人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有序推进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充分发挥残联组织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按照信息无障碍标准,加强各类网站无障碍建设,将无障碍评测纳入政府网站考评范围,逐步推进政务信息无障碍方式发布。

5.加大残疾人权益维护力度。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构建以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法律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健全完善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作用,通过社会化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建立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6.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等方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着力宣传在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中的各类先进典型,传递汇聚正能量。广泛宣传残疾人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励志精神,切实引导和鼓励残疾人做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融入社会。

7.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公益品牌项目。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8.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9.加强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新建、改建设施必须提出明确要求,在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过程中要严格监管,加快推进各类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到2018年,全市完成30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应在便利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对现有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增设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残疾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免收停车费。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加大残疾人文化科技创新力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无障碍应用水平,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应用的数字化文化产品。

10.完善残疾人信息工作。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统计指标,实施统计数据标准。加强基层统计台账工作,推进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开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季报和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发布残疾人事业年度统计公报,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区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地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所需资金,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加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民生项目和残疾人体育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农村和基层倾斜。

(三)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各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我市落实残疾人小康进程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及检查验收标准,确定各年度重点任务并对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2020年年底进行总体评估并通报完成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