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4日]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8日]
-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对符合规定的门诊诊疗,苏木(乡镇)卫生院每次可收取10元的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负2元;嘎查(村)卫生室可收取8元,统筹基金支付6元,患者个人自负2元。一般诊疗费包括一次性材料费、诊断费等。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
- 乌兰察布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 属于享受我市民政医疗救助范围的参保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办法给予救助。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