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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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4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8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
对符合规定的门诊诊疗,苏木(乡镇)卫生院每次可收取10元的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负2元;嘎查(村)卫生室可收取8元,统筹基金支付6元,患者个人自负2元。一般诊疗费包括一次性材料费、诊断费等。
乌兰察布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
属于享受我市民政医疗救助范围的参保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办法给予救助。
乌兰察布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3日]
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结余保费全部转入下年度大病保险保费,冲抵下年度大病保险保费划拨,全年超支10%以内的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超支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和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各承担50%。
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城乡低保对象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参合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6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的通知细则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的放化疗、器官移植的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的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透)、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布鲁氏杆菌病、耐多药结核病,以上六种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按住院报销办法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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