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并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系统的补充通知
- 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含人身意外身故、意外残疾、首发大病和补充医疗保险),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但享受建档立卡扶贫条件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得重复资助。各级养老服务机构(含民办)责任保险按照实有人每张床位100—160元资助。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1日]
- 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 对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种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 通辽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 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支付后的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 通辽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可采取按病种和按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具体救助标准由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