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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并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系统的补充通知

为健全完善全市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和救助时效,切实解决他们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最大化地减轻困难群众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要求,并经与市人社局及人保财险通辽市分公司充分协商,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实施定点医院“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原有各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由上级重新确认;同时,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赔付比例和标准做出重大政策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加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

(二)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含人身意外身故、意外残疾、首发大病和补充医疗保险),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但享受建档立卡扶贫条件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得重复资助。各级养老服务机构(含民办)责任保险按照实有人每张床位100—160元资助。

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赔付范围、比例及额度

(一)参保人员全部取消病种限制,适用于各类慢性病和医疗救助18类大病;但设年度第一次赔付起付线2000元(第二次及以后不设起付线),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与医疗救助封顶线相同);

(二)参保人员首发人保财险明确的35种重大疾病,给付1万元;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赔付5万元;

(三)具体赔付比例:按个人合规自付部分分段赔付,即:

2000元---10000元(含),赔付30%;

10000元---50000元(含),赔付40%;

50000元---100000(含),赔付50%;

100000元以上,赔付60%。

三、全市“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系统启用时间

按照 “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全市拟于2017年9月20日起,正式启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届时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大病兜底保障基金路径依次实施。未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的救助对象,按现行医疗救助程序办理。

四、签订合同文本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9月15日前与当地人保财险通辽市分公司下属机构共同商定并签订运行合同文本。

五、资金来源及支付流程

资金来源主要由各旗县市区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和上级福彩公益金安排解决。支付流程是民政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定期核拨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同时,民政部门要定期与“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商业保险公司要及时将参加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理赔人员名单通知当地民政部门及“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对于财政困难地区,市本级将根据各地救助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评估,并在资金上予以一定支持。

六、有关要求

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工作作为医疗救助重要补充形式,对于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必将产生积极影响,对于维护困难群众根本利益,减轻他们经济生活压力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也是医疗保障必然发展趋势和要求。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积极沟通联系,尽快启动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救助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签订相关合同文本; 不得推诿扯皮,减少参保范围, 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救助资金,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