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赤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8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赤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居民一般门诊观察协议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般门诊观察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自2016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2.30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2.3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含8.00万元)部分给予50%的补偿,8.00万元以上至15.00万元部分给予60%的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5.00万元。
赤峰市临时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需帮扶困难对象,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社区卫生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赤峰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
及引入商业保险参与经办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新农合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为新农合筹资时段。各旗县区可以确定集中缴费时间,为农牧民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合登记和费用收缴,逾期未办理的,当年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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