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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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72小时以内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费用到所属旗县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住院待遇进行报销。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80元筹集,每年年初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入,参保人员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在校学生儿童和18周岁一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支付,在1个参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万元。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纳入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暂将国产药品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列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支付比例60%。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人社发[2013]500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1日]
为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3〕197号),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9日]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和甲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在本条一、二款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40%,个人负担60%。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5日]
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呼政发6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8万元调整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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