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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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因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5日]
同时患有多个门诊大病,或同时患有门诊大病和门诊其他特殊疾病的,门特病种封顶线累加。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报销额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年度总支付限额且不超过病种支付限额。
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1日]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殊疾病,是指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包括: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贫血性疾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重性精神病。
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doc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1日]
全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均应参加大病保险统筹,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参保职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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