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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调整提高2020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我州从202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是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60元,达到633元/月;二是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年人均提高500元,达到4800元/年(400元/月)。一档低保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困难家庭)按照不低于4700元/人/年(392元/人/月)补助;二档低保家庭(家庭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的家庭)按照不低于4100元/人/年(342元/人/月)补助;三档低保家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按照不低于2900元/人/年(242元/人/月)补助。三是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村低保提标:一档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补助;二档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4344元/人/年(362元/人/月)补助;三档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3144元/人/年(262元/人/月)补助。这是我州连续第十二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二、提高分类施保补助水平。对于城乡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放分类施保金标准为:城市分类施保金94.95元/月;农牧区分类施保金720元/年(60元/月)。

三、提高特困供养最低基本生活标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青政〔2016〕91号)中“特困供养最低生活标准按各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集中供养的上浮10%,但不得低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要求,2020年特困供养最低基本生活标准为:分散供养标准1152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为12672元/人/年。

同时,要求各县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提标发放工作,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落实分类施保,确保2020年2月底前发放到位,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