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4日 来源: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3620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发展,加快推进医疗护理体系建设,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西宁市民政局、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宁市财政局、西宁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西宁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宁市民政局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宁市财政局
西宁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西宁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认定及
扶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市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建设,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认定及扶持办法。
一、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
(一)定义
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认定的能够提供医养结合护理服务的床位,床位为集体居住,以护理为主,配备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医疗和护理能力,主要收住因失能、半失能需要进行医疗和生活护理的老年人,功能上实现“病时医疗,康时养护”。
(二)范围
拟开展医养结合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床位。
(三)管理
床位发生医疗行为时,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管;当该床位没有医疗行为时,按养老床位,同时接受民政部门指导。
(四)认定和取消
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的认定和取消由卫健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实施。
二、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的申报
(一)申报单位
西宁市各级各类有老年病科、病房的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院、有单独设立养老床位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
(二)申报床位
申报床位数量最低不得少于10张。申报床位需开设单独的区域,与普通病区界限分明,病区和养区要分开。设置要符合医疗机构院感管理规定,不得与传染病区或有高度感染风险的病区相邻,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医养结合区域单独设立通道。
(三)服务人员
医疗机构提供医养护服务的团队包括医师、护士、护理员、护工等,人员配备比例参照《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卫医政发〔2011〕21号)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中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相关标准设置。个人自行聘用的护理、照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进行服务工作的,需签署“外来护理/照护人员承诺书”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
1.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申请表;
2.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医保定点机构证明复印件;
4.拟申请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的区域平面图、床位分布图;
5.拟从事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区域工作的人员结构及名单、相关人员执业资格或专业培训证复印件;
6.拟提供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养护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缘由;
7.拟开展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区域工作方案;
8.拟使用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养护服务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入院协议、体检方案、健康管理方案、收费须知等);
9.具备申报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开展养护/照护服务资格和条件的其他证明。
三、认定流程
西宁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认定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完成。经初审、复审、备案和登记四个环节。
(一)初审
县(区)所属医疗机构向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申请,市属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要会同各县(区)民政局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参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相关设置要求重点对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所在的区域的独立性和床位分布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各县(区)民政局负责对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养老设施及相关服务项目的设置作出初步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送审单位提出补充/修改送审材料的要求,给出相关意见。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将意见均为“同意”的单位信息汇总发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二)复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民政局,针对申请单位的医养结合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论证,对相关服务项目的设置做出最终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对送审单位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附缘由,转回送审单位。
(三)备案
当意见均为“同意”时,将申请表反馈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根据管辖权限分别向县(区)民政局备案。
(四)登记
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在民政部门备案后,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在民政部门备案后,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在民政部门备案后,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四、服务项目
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主要开展以下医疗和生活护理服务。
(一)医疗服务
设立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的医疗机构可根据许可项目为入住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康复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同时依据《青海省医养结合机构护理指南(试行)》做好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
(二)生活护理
设立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的医疗机构应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环境卫生服务、洗衣服务、膳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以及委托服务等特需服务,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开展分级护理服务。
五、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经民政部门确认后,按照实际入住老人享受与养老机构同等的运营补助,并参照养老机构有关规定每月向老年人收取相关费用,符合规定的单位享受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属于自筹资金设立的,民政部门参照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按照入住老人床位使用情况,参照养老机构标准,按年投保综合责任险,保护入住老人合法权益。
(三)民营非营利医疗机构设立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的,经民政部门确认后享受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
(四)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
(五)根据设置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的医疗机构运行满一年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险费用定额标准进行测算调整,提高上浮比例控制在10%以下。
(六)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工资绩效考核制度,分岗定级,按劳分配,对在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区域工作的医护人员适当倾斜,激发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
(七)为加强医护人才队伍建设,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区域连续工作满5年,根据其执业资格,由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逐年返还学费。
(八)在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及各县(区)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医养结合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分级分类对老年医学、中医、康复、医疗护理等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六、相关要求
(一)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认定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对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的,要做好配备医生和护士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工作,在资格认定、执业许可、晋升晋职、科研继教、学(协)会任职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政策、同落实;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大力发展养老护理员队伍,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服务项目的价格监管;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对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的建设等相关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医疗保险部门要加强对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医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强化规范管理。设置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开展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严格落实护理工作人员配比要求,保障入住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和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强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
(三)主管部门要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评估检查。县(区)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市卫生健康员会、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9日。
附件:西宁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申请表
抄 送: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体制改革处,市属各医疗机构。 |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印发 |
附件:
西宁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地址 | ||
审批机关 | ||
机构性质 | □公立医疗机构 □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 |
定点医保种类 | □城镇职工 □城镇居民 □新农合 □其他 | |
现有床位总数: 张,其中 | 申请医养结合床位数: 张, 其中 | |
拟从事养护工作的团队 执业医师: 人,其中正高级 人,副高级 人,中级 人, 初级 人。 | ||
执业护士: 人,其中主管护师 人,护师 人,护士 人 | ||
护 理 员: 人,其中高级 人,中级 人,初级 人 | ||
其他人员: 人。 | ||
医疗机构意见:
法人签字: 日期: (机构公章) | ||
县(区)卫生健康局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卫健局公章) |
县(区)民政局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民政局公章)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市卫健委公章) |
市民政局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市民政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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