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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9〕27号)有关规定,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相关待遇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400元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和普通门诊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同一家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前3天产生的与本次住院相关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纳入住院结算。

三、自发文之日起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上述政策执行。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