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7日 来源: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3072
内府办发[202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医保基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统收统支、总额控制、属地管理、属地结算原则,实行全市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统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等。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收支预决算、基金监督管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等,按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六条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征收计划,依据市、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应参保基数并结合年度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税务局、市医保局下达执行。居民医保参保征收纳入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进行考核。
第七条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单独管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
第八条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医疗保险费,并及时划入财政国库、财政专户;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各项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上划财政专户。
第九条 实施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的各项医保基金欠费,应由各县(市、区)负责清偿。属于政府欠账部分,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三年内清偿计划并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属于参保单位欠费的,应及时清偿到位。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总额控制、风险共担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职工医保累计结余中的统筹基金(含欠缴费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全额留存各县(市、区);个人账户全部足额上划市级财政专户。市本级职工医保累计结余基金和县(市、区)上解的调剂金留存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总额年度控制计划,依据年度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拟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在支出户中保留不超过1个月的支付额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月按需申报,经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实,市医保局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在市级统筹基金中划拨支付额度资金到各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十四条 医保基金原则上一个月申请拨付一次,若有特殊情况,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申报,经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实,市医保局审定后,报市财政局予以拨付。如遇节假日,申请审核时间依次提前,以确保当月基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五条 市级统筹基金支出实行按月结算,年底清算。对年度实际支出未超总额控制数的县(市、区),结余指标留存县(市、区)次年总额控制指标进行管理。
职工医保年度实际支出超总额控制数的市本级、县(市、区),经审核报批后,超总额控制数的部分在各级留存累计结余中列支,累计结余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级统筹基金分担6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40%。
居民医保年度实际支出超总额控制数的部分,对全面完成居民医保征收任务的县(市、区)按规定给予调剂;未完成居民医保征收任务的县(市、区)不予调剂。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当预测全市统筹基金支付不足6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调整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按职能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职能职责分级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定期公布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和财政部门、开户银行之间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和划拨等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基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实行属地评估、全市互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实行属地结算、属地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解释权归市医保局,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的通知》(内府发〔2009〕30号)同时废止,我市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