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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规〔2018〕3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8年贺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证国家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四届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2018年贺州市市本级(含八步区、平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定为:

一、2018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04元(含1204元);

二、2018年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37元(含437元)。

请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根据本地实际,参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公布2018年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6月6日

 

 

印发日期: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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