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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规〔2018〕4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和《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桂绩办发〔2018〕10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四届19次常务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一、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20元统一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585元。

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380元统一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 。

调整后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2018年6月29日

 

 

 

印发日期:2018年7月5日


关联文件:

贺政规〔2018〕4号政策解读《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