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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贵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帮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我市脱贫攻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审议,现就调整贵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帮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的问题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财政补助标准从60%提高到80%,执行时间为2018年度至2020年度。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仍按原规定市本级(含三区)、县(市)比例分担,市县两级可从政府筹集资金中解决。

二、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户脱贫后,在2年扶持期内的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的问题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户脱贫后,在2年扶持期内的人口),从2018年起,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设区市代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市本级按

6:4比例承担,县(市)所需资金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贫困人口政府代缴政策与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政府代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十三五”期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三、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问题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5%。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四、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的资助标准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问题

从2018年秋季期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的资助标准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

五、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提高贵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扶贫帮扶标准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23号)停止执行。

 

附件:贵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情况一览表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文件下载:

贵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报销比例情况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