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广西> 南宁市> 标题: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延期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延期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延期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延期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6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延期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避免交叉感染,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当前国家及我区防控工作部署,经研究,现将延长2020年度参保缴费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2020年度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缴费期可以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足额缴费后,可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需在2月份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延迟至3月份缴纳相关参保费用,在2020年3月31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2月份缴费并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人员需在2月份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延迟至3月份办理,在2020年3月31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2月份续保缴费并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参保缴费人员于3月底前续保缴费后,参保人员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经临床诊断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从诊断疫病起按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治疗该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相关等待期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月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