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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南医保发〔2020〕4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高新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各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问题,现将《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发48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