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3051
各县(区)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高新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社保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3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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