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3675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社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内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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