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2403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经省医保委研究同意,现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补充目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纳入医保乙类药品范围。同时,各地要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上述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省本级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补充目录(第二批)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