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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补充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经省医保委研究同意,现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补充目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纳入医保乙类药品范围。同时,各地要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上述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省本级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补充目录(第二批)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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