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1日 来源: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2198
南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文件精神,按照医保基金可持续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完善大病保险保障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一)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19年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确定为12500元。
(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12500元)以上、8万元以内(含)的部分,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大病保险再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超过8万元的部分按大病保险现行政策的比例报销。
(三)贫困人口倾斜政策。2019年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确定为625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贫困人口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6250元)以上、8万元以内(含)的部分,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大病保险再按65%的比例给予报销。超过8万元的部分在大病保险现行政策的报销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按22%的比例支付。
二、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增加人均筹资标准8元。我市已签订的《2019年—2023年度南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中,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63元)已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56元)的基础上增加了7元,还需补足8元才能达到“2019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新增投入750万元。为了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调整,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不下降,在增加人均筹资标准8元的基础上,还将投入750万元。
(三)完善结算办法。2019年新增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额及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年终多还少补,不再新增经办管理费。
三、切实落实相关要求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调整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2019年7月底前完成大病保险补充协议的签订。
(三)新增大病保险筹资资金可一次性拨付、按月拨付或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拨付方法一并拨付,2019年12月底前拨付到位。
(四)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数据使用权限,规范运行数据统计,商业保险机构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数据,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
抄送:省医保局,市委办、市政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