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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60号)要求,我省自2018年10月25日起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按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为规范门诊特殊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8号)精神,现将“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名单(第三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批品种自2018年10月25日起同步实行门诊特殊用药备案登记制度,请及时作好宣传告知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名单(第三批)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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