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9日 来源: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3493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根据淮安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障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9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肺动脉高压等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现将病种准入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种名称
肺动脉高压、脊髓小脑共济失调、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二、纳入条件
由三级医疗机构确认或诊断的上述疾病。
三、定点医疗
全市范围内具备上述疾病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四、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所必须的、直接治疗所患特定病种的药品费、治疗费以及直接相关的检查费。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应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其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定额管理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特定病种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肺动脉高压、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年度累计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脊髓小脑共济失调为3000元。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发〔2020〕63号
关于将肺动脉高压等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