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9日 来源: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762
县(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区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精神卫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医保发〔2019〕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精神卫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