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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切实避免高额医疗费用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力保障。2014年1月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市、区先后建立并开展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基础上,实施个人负担费用再保障。制度运行多年,有效缓解了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2019年1月起,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把整合大病保险与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一体筹划,打破原有1+7统筹模式,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解决了多年来我市城乡医保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2019年1-9月份,我市共有36316名参保人员享受了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支付4.2亿元,其中:职工医保20173人,大病保险支付2.4亿元;居民医保16143人,大病保险支付1.8亿万元。其中一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医疗总费用111.7万元,范围内费用100万元,统筹基金支付了36万元,大病保险支付了46万元,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达到82%。

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有关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号),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以上”、“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的40元,一半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二、具体政策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继续执行2万元。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报销比例分别由原50%、55%统一提高至60%。即2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60%,8到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65%,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70%。进一步提升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力度。

(二)加大困难人员大病保险保障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等9大类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按减半政策执行,即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实现大病保险对困难人员的精准保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时,通过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救助医疗费用结算体系,实现困难人员一站式结算,真正形成困难群体的帮扶合力。

(三)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今年是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市级统筹的第一年,同时,大病保险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国家、省谈判药和抗癌药等高价药纳入医保范围以及报销比例的调整,各项政策变化较大。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新增部分中20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证大病保险资金的支付能力,

链接: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