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6日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496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率”)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条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期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二、报批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统筹地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降低职工医保费率的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各有关市、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筹集原则,在降低职工医保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本通知实施期限暂定一年(即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