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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17种抗癌药医保报销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政策落地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对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报销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下调17种抗癌药个人自付比例,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使用17种抗癌药个人自付比例由40%下调至35%。

2、提高城镇职工门诊慢病人员门诊使用17种抗癌药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7%。

二、调整时间

17种抗癌药医保报销标准调整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几点要求

1、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谈判药品相关政策,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同时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销售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诊疗能力加强17种抗癌药品配备,按“有需必采”的原则,保障有用药需求的参保患者临床使用。

3、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国家谈判抗癌药公示制度,公示药品品种,购药途径,报销流程等内容。

附: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品名:注射用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注射液、马来酸阿法替尼片、阿昔替尼片、盐酸安罗替尼胶囊、甲磺酸奥希替尼片、克唑替尼胶囊、尼洛替尼胶囊、培唑帕尼片、瑞戈非尼片、塞瑞替尼胶囊、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维莫非尼片、伊布替尼胶囊、枸橼酸伊沙佐米胶囊、培门冬酶注射液、注射用醋酸奥曲肽微球。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