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5日 来源: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727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黑医保发〔2018〕10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37号)要求,对农村贫困人员住院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建立临时医疗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人口。
二、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在年度内发生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在当年内再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三、救助标准
符合临时医疗救助条件的,其当年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75%比例予以救助。
四、办理程序
1、临时医疗救助依申请受理。医疗救助对象中农村贫困人口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医疗保障经办窗口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2、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后,委托各级民政部门核对申请人信息。
3、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参考当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结果,核准、审批临时医疗救助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医疗救助费用支付工作。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医疗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扶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扶贫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协同配合,做好临时医疗救助工作。
2、要加强临时医疗救助服务,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精准扶贫”。
3、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佳木斯市民政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