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1日 来源:佳木斯民政 浏览次数:4745
为切实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进一步丰富救助内容,佳木斯市局从“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出发,把我市医疗救助工作作为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水平逐步提高。 一、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2004年按照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出台了《佳木斯市市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病救助实施方案》,标志着佳木斯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正式建立。随着2007年《佳木斯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佳木斯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颁布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内容进一步丰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展开。2008年制定下发《佳木斯市关于加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2010年3月出台了《佳木斯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操作规范》,对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核定标准、资金划拨渠道等做出明确要求,城乡医疗体系逐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日趋成熟。 2、医疗救助标准不断提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市的医疗救助也逐年增长。在2004年城市大病救助年最高2000元,慢性病80元/月。在调整了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后,政府全额资助低保户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农合。2010年对城市低保户取消病种限制和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住院的“三无人员”当年可享受6000元的救助,一般低保户年当年可享受4000元救助,对患慢性病在家用药治疗人员医疗救助补贴金提高到每月100元。同时,建立了低保家庭日常门诊统筹制度。城市低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日常门诊、购药、治疗每人每年享受100元门诊医疗补贴。以及对门诊患以下5种大病的年度支付限额1500元。救助对象由于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无力承担,开展医前救助,可凭低保证明和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申请医前救助,每人单次可申请1500元医前救助金。 3、创新医疗救助模式。为保障医疗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2010年我市推行了城市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确定了市、区、乡镇三级定点医院,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住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先经城镇医保,新农合有关规定报销;其余部分定点医院优惠5%;剩余部分由低保部门按医疗救助标准报销,超出救助标准的由个人支付。即:一个窗口办理手续、一张票据同步结算,实现了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医院优惠、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减化了救助程序便利低保对象就医。 目前,城乡医疗救助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10年10月底,城市医疗救助8.6万人次,救助资金573.5万元。全额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3.1万人,资助金额682万元。农村医疗救助1.8万人次,救助金额520.8万元。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参加新农合11.3万人次,资助金额324.2万元。真正做到把党和政府的救助惠民政策落实到最需要、最迫切的贫困群众身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