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3日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9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2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24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368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017元/人年。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从2019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1780元/人年;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6394元/人年。
2.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市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6228元/人年,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180元/人年;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534元/人年,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794元/人年。
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执行统一的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600元/人年、半护理1200元/人年、全护理1800元/人年。
(三)各县政府要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公布,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已成年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前款方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仍有困难的,则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全额发放。
三、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资金筹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精准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得尽得。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把我市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为下一年度工作奠定有利基础。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2月13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aqing.gov.cn/zfgw/zcjd/02/6536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