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次数:2540
厅机关相关处室(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专项推进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扶组发〔2018〕1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专项推进工作组考核指标体系要求,我们制定了民政厅2018年兜底脱贫工作计划,请厅机关相关处室(局)认真落实本处室工作任务,各盟市参照执行。
一、工作任务
(一)出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精神,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不断加强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救助处负责)
(二)出台民政部门扶贫年度计划
结合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扶贫工作计划,详列任务清单,分步骤、有计划的完成各项年度工作任务。(社会救助处负责)
(三)落实农村牧区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按照不低于2018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期增长幅度提高全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保农村牧区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高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社会救助处负责)
(四)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补充意见
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措施,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两项政策衔接工作有效落实。(社会救助处负责)
(五)加大对贫困旗县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投入力度
加大对贫困旗县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牧区老年公寓、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服务设施投入力度,重点加强对消防设施、食品设施、照料护理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等投入力度,改善服务条件,使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和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社会救助处、社会福利处负责)
(六)落实特别救助金制度
督促各地加强对所辖贫困旗县特别救助金制度建立和作用发挥的统筹指导,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社会救助处负责)
(七)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督促各地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力度,对其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要求各地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救助,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制度保障作用。(社会救助处负责)
(八)制定《助力脱贫攻坚做好贫困地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三年行动指导计划》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助力脱贫攻坚做好贫困地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三年行动指导计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社会事务处负责)
(九)支持示范性“儿童之家”建设,打造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阵地
试点打造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阵地,重点向有需求的贫困旗县倾斜,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儿童监护指导、心理辅导、法律咨询、行为矫正、社会融入、政策宣传、寒暑假期及课后托管等服务工作。(社会事务处负责)
(十)加强贫困地区救助保护机构等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重点支持有需求的贫困地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设施建设,提高基层救助管理服务保障能力。(社会事务处负责)
(十一)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精神,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按照每人每月80元执行,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盟市进行提标扩面,优先考虑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社会福利处负责)
(十二)制定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方案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向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发出参与脱贫攻坚的倡议书,倡议社会组织采取志愿帮扶、捐赠帮扶、就业帮扶、商贸帮扶、产业帮扶、医疗帮扶等多种形式,通过“一对一”、“多对一”的帮扶模式,大力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国贫旗县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
(十三)落实民政部社会工作服务“三区计划”
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结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安排100万元,专门为贫困人口购买生计发展、能力提升、心理支持等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
(十四)落实京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
实施京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为20个国贫旗县培育60名专业社工人才,实施20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
(十五)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协调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
(十六)落实深度贫困地区适当降低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达到启动自治区救灾应急响应标准的,对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指标降低10%。(救灾处负责)
(十七)民政项目资金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资助资金比例高于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在汇总分配自治区及以上财政安排的民政领域资金时,对深度贫困地区予以倾斜支持,优先考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地区的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等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财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十八)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扶贫办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53号)要求,定期交换农村牧区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系统数据,有序开展相关数据核对工作,助力精准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处负责)
(十九)资助贫困旗县60个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
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力度,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资金中的60%用于对全区15个国贫旗县的60个嘎查村资助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完善便民服务中心、居民活动中心等综合服务设施,强化便民服务功能,提升贫困地区农村牧区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负责)
(二十)开展扶贫调研督导和检查
适时开展扶贫调研督导和检查,全面督促各地民政部门兜底脱贫攻坚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促进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兜底脱贫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好各项民政部门脱贫攻坚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深入推进兜底脱贫工作
各相关处室(局)要把2018年度民政部门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工作时限,建立工作台账。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民政部门兜底脱贫工作有效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