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次数:2698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要求,积极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底线、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个别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救助水平偏低、救助时效性不强、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细化临时救助对象和类别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对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3.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家庭。
4.对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6.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和重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三、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要全面落实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要求,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
要建立健全特别救助金制度,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可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具体救助金额可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注重综合施救。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实施救助,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注重及时准确。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注重阳光操作。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社会发布情况,提高救助的透明度。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地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接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盟市要参照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盟市党政领导班子2018年度绩效目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考核指标》中临时救助工作的考核权重,加大对所辖旗县临时救助工作的考核力度,合理确定考核权重。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首问负责制”,制定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人民群众心理底线的事件。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推动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于2018年12月底前出台配套落实政策,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