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5日 来源:河西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75
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河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2月2日
(建议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全区人民一道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及《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津政发〔2018〕2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具有河西区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河西区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实施方案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三、救助项目及标准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市区两级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一)医疗手术类:
1.对0—7岁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2.对0—17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3.对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者放宽至14岁)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提供补助。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对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5万元,对非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1.2万元。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调机费用补助1.2万元。
4.对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
5.对0—7岁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干预费用补助0.15万元。
6.对0—17岁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7万元/次。
(二)康复训练类:
1.对0—7岁听力、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0.2万元,每年度不超过2万元。
2.对0—7岁唇腭裂儿童手术后接受言语矫治训练费用补助1万元。
3.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接受视觉康复训练费用补助0.24万元。
4.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每次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用补助0.6万元。
(三)辅助器具类:
1.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每例补助1万元,一年内不重复补助。
2.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每例补助0.4万元,一年内不重复补助。
3.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两年内不重复补助。
4.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补助0.1万元,两年内不重复补助。
5.对4—17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补助0.6万元,五年内不重复补助。
四、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区残联会同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河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第一批定点诊断、康复服务机构名单》(附件2),包括定点诊断机构、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手术和康复训练机构)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
1.康复服务机构按照便于管理原则,在河西区注册的康复服务机构,可自愿向河西区残联提出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区残联、定点机构各留存一份,报市残联备案一份,签订《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附件4)一式两份,区残联、定点机构各留存一份。经区残联联合区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河西区定点康复机构。
2.在本市其它区注册的康复服务机构,经所在区残联审核后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的,可持《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申请表》,到河西区残联申请签约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经河西区残联同意,可免审核认可,并签订《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可作为河西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3.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需单独进行申请,方可作为河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
(二)准入、准出标准及服务规范
河西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考核标准等,暂参照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及相关医疗服务规范执行,《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出标准》附后(附件5)。
(三)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机构法人(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民非、企业)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年以上有效期);服务场所平面图;
3.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4.已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清单;
5.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有厨房的康复机构);
6.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科室内医师、教师、治疗师、保育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等)清单及联系方式,上岗资格证、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7.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8.申报脑瘫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资质,且有具备康复资质的执业医师。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河西户籍或持河西居住证)向河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述材料的原件:
1.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监护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外地户籍残疾儿童还需提供其父/母在河西区的居住证、近三年来连续纳税/社会保险证明;
2.残疾儿童三张2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
3.8-14岁残疾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助,其言语能力评估需达到三级以上,需提供《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报告》;低保家庭残疾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助,需提供低保证;
4.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需首先取得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取得诊断证明及住院证。
(二)审核
1.区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导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6),区残联存档一份,受助对象留存一份,由受助对象转交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一份,作为康复服务档案材料的依据。
2.区残联核定其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申请受理人签字,区残联审核盖章,一周内给予答复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残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并据此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4.申请医疗手术类服务的,申请受理人需对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应按照《医疗手术救助知情告知书》(附件7)进行知情告知,并签署《医疗手术救助知情同意书》(附件8)
(三)选择机构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可在河西区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并接受康复服务。监护人(代理人),选择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需取得区残联同意后,方可予以救助。
(四)定点机构接收
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及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附件9)。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反馈至区残联备案。
(五)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应按照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提供康复服务,并按照《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审定的内容,及残疾儿童需求和康复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对于本机构不能提供的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
(六)建立服务记录及档案
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反映康复服务全过程。并如实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附件10),并做好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留取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七)费用结算
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及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及费用明细报区残联。
1.所需材料。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如实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附件11),一式两份,经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签字认可后,一份自留,一份报区残联。同时,还需将费用结算单据及服务明细原件交由区残联备查。
2.结算方式。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汇总,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汇总表》(附件12)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残疾儿童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参照定点康复机构方式办理,由区财政局直接结算。
3.结算周期。医疗手术类和辅助器具类:以定点康复机构递交残联《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及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区残联进行审核并上报区财政局,20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康复训练类:以3个月(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每季度末15日前,上报相关材料,区残联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与定点机构结算。
(八)定点康复机构转介
1.接受医疗手术类救助的残疾儿童,如遇特殊情况,手术复杂,且我区签约定点医院无法开展手术治疗,需要转院的,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应持定点手术医院转诊证明,到区残联审核后,方可接受治疗,否则不作为本方案项目实施的救助。
2.治疗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应持手术医院盖章的《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费用结算单据及服务明细原件,到区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核无误后方可实施救助。
3.接受康复训练类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在一个月的训练周期内不能转介到其他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一个月训练周期结束,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办完经费结算手续后,方可到区残联重新申请,到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在上一康复训练机构产生的康复费用,从本年度康复训练救助经费额度内减除。
六、经费保障
(一)河西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区级负担,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2019—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100%补助,以后年度市财政给予40%补助。
(二)每年,由区残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人数、项目及资金情况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同意,由市财政局将预计救助资金提前下达给区财政局,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市残联上报市财政的实际支出情况与区财政进行结算。
(三)涉及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按原工作流程和结算方式,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0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发生的新残疾儿童救助康复项目按照市残联规定的工作流程、结算方式执行。
七、组织领导
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确保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一)成立以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残联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残疾儿童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区残联主要领导兼任。
(二)成立康复机构准入审核小组,小组成员由区残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兼任。
(三)部门职责分工:
区残联 负责牵头制定本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做好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及审核备案;以及康复救助制度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综合监管。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配合市级卫生部门,做好区属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区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配合做好本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
区财政局 负责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预算机制,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及资金结算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对困难(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经济情况的审核和有效监督,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儿童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区教育局 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开设康复训练内容,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区审计局 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本区注册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推动完善康复机构准入、退出,诚信评价等管理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在区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部门沟通与合作,协调推进制度落实。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推动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加强监管,严肃追责问责。区残联、卫健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诚信,促进资源共享。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