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6日 来源:张家口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1882
张家口市民政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制定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
通 知
张民字〔2020〕1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精神,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保障对象。
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由亲属养育的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省最低养育标准1000元);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550元(省最低养育标准145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散居供养的孤儿生活费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贴。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
四、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我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只对孤儿及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儿童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予补助,目前标准每人每月450元。
五、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测算标准为月人均450元。
六、省级财政对我省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测算标准为月人均450元,实施补差发放;对非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测算标准为月人均500元。
七、市、区财政、省财政直管县要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及时将本级财政应配套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分担比例不变。高于省定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八、对福利机构内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政策,规范项目执行操作;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九、明确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文件中明确的“4种重病和18种慢性病”病种确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并在公安机关登记报案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生,仍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学业结束。
十一、已全额领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全额领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此《通知》为准。
张家口市民政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