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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尼洛替尼(达希纳)药品 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秦医保2019〕95号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尼洛替尼(达希纳)药品

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因尼洛替尼(达希纳)药品价格和中华慈善总会赠药政策调整,为保障参保患者用药政策连续稳定,现就调整尼洛替尼(达希纳)药品使用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尼洛替尼(达希纳)胶囊,中华慈善总会继续赠药。以患者首次申请备案时间为准,以13个月为一个用药周期。每个用药周期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8个月(8盒)药品费用,中华慈善总会赠送5个月(5盒)药品。

二、尼洛替尼(达希纳)胶囊,150mg×120粒包装每月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6384元;200 mg×120粒包装每月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7954.8元。

三、自2019年 225日起计算。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2019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