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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率及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子政办发〔2011〕58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社局

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率及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人社局《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率及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子洲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率及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医疗待遇水平,减轻患病职工的个人负担,根据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和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榆政劳社发(2006)168号、(2007)266号、(2008)185号文件精神,在《子洲县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子政办发[2010]77号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及待遇支付标准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位缴费比例由6%提高到8%,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财政负责代扣,划入医保基金专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大病统筹基金征缴为每年90元,其中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30元(包括退休人员)。

二、提高个人账户比例,具体标准为:在职人员49周岁以下人员划入本人基本工资总额的4%,50周岁至退休人员划入本人基本工资总额的5%,退休人员划入本人退休费的6%。

三、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由20%降为10%。

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类、治疗项目类、医用材料类等仍实行单项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自付35%和45%提高到按80%报销。

五、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

   

        项目



等级医院

起付标准

个人自费比例(%)

起付

标准

多次住院部低于的最低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

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支付限额

一级及其以下医院

200

100

6

4

二级医院(含县级医院)

300

150

8

6

三级医院

500

250

10

8

转入市外医院

550

300

15

13

退休人员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以上规定依次降低2%。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降20%,但不得低于最低起付标准金。

六、急诊急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

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6万元。

八、对当年度住院医药费总额在15万元以上的特大病参保人员给予特殊医疗救助。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最高支付10万元以外,其余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诊疗项目按50%的比例报销。

九、特殊慢性病门诊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对慢性肾透析治疗及器官移植术后用抗排斥药者,其治疗及药品费用均按85%支付。特殊慢性病中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等严重并发症或必须使用胰岛素注射治疗、重度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衰竭期、同时患有符合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三种以上患者,年度统筹基金门诊费支付限额提高到4000元。

十、调整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待遇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中省市驻县单位仍按原标准 [子政办发(2010)77号、7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