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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城乡低保规范调整实施方案

子政办发〔2014〕97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城乡低保规范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城乡低保规范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子洲县城乡低保规范调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强化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力度,确保低保资金的公正、有效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有进有出、应保尽保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方法步骤


(一)排查调查。

对现有和新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保证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排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同时签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3、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

4、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5、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6、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7、近期购买商品房、高标准新建或装修住房的;

8、在义务教育期间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

9、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在县城或乡镇主要街道和农贸、商贸市场有固定营业(服务)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

10、家庭主要成员从事养殖牛、猪、羊、鸡等养殖专业户;

11、家中拥有小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的;

12、经县政府认定其他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


(二)调整程序。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及时汇总排查调查工作情况,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纳入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造册登记;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填写有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宣讲政策、介绍情况、评议询问、现场投票、公布结果、签字确认)等工作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审批会议,详细听取排查调查情况,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纳入的研究取消,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将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书面审核意见同申请人所有材料,及取消不符合低保条件而被纳入的保障对象名册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又疑点、有举报或者其它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在此基础上,由县民政局牵头,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统筹办、房管所、各金融机构配合,展开低保对象信息平台比对工作。县民政局组织召开局务会议,听取抽查组工作意见,听取信息平台比对结果,研究审批。并下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几点要求


(一)根据我县实际,城乡低保工作坚持动态化、经常性管理的工作原则,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调查、调整、审批工作。

(二)城乡低保排查、调查、调整工作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村(居)委员会积极配合。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县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统筹办、房管所、各金融机构配合民政局做好低保家庭和低保申请家庭的信息比对工作,彻底摸清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经济状况。财政局负责提供低保家庭和低保家庭享受财政供养情况;人社局和统筹办负责提供低保家庭和低保申请家庭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等领取的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金等收入情况;公安局负责提供低保家庭和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和车辆购置情况;房管所负责提供低保家庭和低保申请家庭所拥有的房产情况;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低保家庭和低保申请家庭的银行存款、贷款情况。

(四)县民政局要坚持原则,精心组织指导,认真搞好城乡低保审批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自行组织学习宣传,《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自行搜集,不再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