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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6〕91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子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加强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榆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子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应急办、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人社局、民政局、安监局、畜牧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广电中心、红十字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2.1.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县卫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定、修改,协调、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灾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情况。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

2.1.3 临时现场指挥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临时现场指挥部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人员组成。

2.1.4 应急处置工作组(队)  县卫计局要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为责任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县和辖区内公共卫生方面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按照指挥部确定的口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避免引起社会恐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监察局: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应急办:及时掌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适时建议县领导启动预案;协助县领导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按照县领导的要求争取市、省及国家的支持。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住建局: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各建筑工地落实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有关措施;做好从传染病疫区来本县的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并协助县卫计部门进行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优先满足疫区紧缺物资运送和人员疏散的需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筹集、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负责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涉及相关资金保障的其他事项。

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处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各项措施;报送疫情信息和发布预警等级;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配合宣传部门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县政府提出疫情处置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做好防治传染病物品的市场监管,维持市场秩序;组织对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主体资格调查、确认及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负责对未经登记设立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和窝点进行查处。

县科技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工作,统一协调和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广电中心:负责全县旅行社等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个人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和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组织开展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畜牧局: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水务局:与卫计部门共同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水质的日常检测,加强水源管理。与卫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受污染的水源地、水厂、供排水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消毒、清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县工商局:做好防治传染病物品的市场监管,维持市场秩序;组织对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主体资格调查、确认及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负责对未经登记设立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和窝点进行查处。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2.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

(4)向市卫生计生局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县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协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其他相关工作。

(6)起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各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

 2.2.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答复社会关注问题。

(3)负责组织编制教材,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收集相关材料。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5)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2.2.4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委派的临时组织,要服从县委、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做好现场的应急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负责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2.2.5 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  

(1)县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支援其他地方的应急工作。

(2)县医院、县中医院必须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定期更新。医疗救护队的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3 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  

3.1.1 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常规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沙门氏菌病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炭疽、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3.1.2 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监测管理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进行监测报告。

3.1.3 建立健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对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实行网络直报。加强对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1.4 对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3.2 报告  

3.2.1 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 责任报告单位  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县疾控中心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2.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卫计局报告,并根据县卫计局指示,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如果明确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县卫生计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文字材料备案。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卫生计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县卫生计生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县应急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3.2.4 报告内容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应初步报告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的过程和人员、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表现和体征、考虑的可能因素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当事件结束后进行结案报告。       

4 预测预警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准备。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县卫生计生局根据疫情灾情等预测预报结果,建立健全完善的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机制,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预警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主要应根据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灾情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疫情进展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4.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全县范围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县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县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县市,且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县及其他市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数超过100人且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县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在我县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1倍以上。

 (5)在县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国家、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家、省、市和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预测和评估  (1)县卫生计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我县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测,并对事件可能发生的后续危害做出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可能波及和扩散的地域范围、受影响的人群、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资源分配、持续的时间、控制工作的进展与效果、社会影响及公共安全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

 (2)县卫生计生局成立子洲县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院等单位的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县疾控中心负责县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县卫生计生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对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其他建议。


4.3 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主体

 榆林市卫生计生局和县政府授权,县卫生计生局为全县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我县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报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局同意后公布。


  4.3.2 信息发布内容。

 (1)法定传染病疫情。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发布全县法定传染病疫情,包括法定传染病的总体情况、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情况,局部暴发或流行的情况、控制情况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等。不定期对一段时期内重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趋势分析,必要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计生局发布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同一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体情况,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发病人数以及救治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等。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或市卫生计生局按照相关规定发布。

 4.3.3 信息发布方式和时限  (1)定期发布。县卫生计生局以月报、季报、年报方式公布全县法定传染病疫情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由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授权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2)不定期发布。发生较大或重大传染病疫情以及较大、重大或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县卫生计生局在报请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以及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措施等情况,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发布准确、权威信息。

  4.3.4 信息发布程序  (1)县卫生计生局定期发布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县卫生计生局业务主管股室负责提供,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在发布前2天送县卫生计生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2)涉及较大或重大传染病疫情以及较大、重大或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发布的,须报请市卫生计生局、省卫生计生委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

 5 现场处置 5.1 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5.2 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2.1 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卫生计生局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护领导小组授权成立的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临时现场指挥部受县政府的统一指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需要,临时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工作组:

  医疗救护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负责做好现场病人的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该小组由县卫生计生系统有关单位组成。

  疫情防控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院等单位的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防控专家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同时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重点地区的封锁、隔离及全县的防控工作。该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局、畜牧局、林业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

 监督稽查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该小组要组织协调县卫生监督和纪律监察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该小组由县监察局、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社会稳定组:突发事件发生后,该小组负责加强对事件现场警戒;加强对收治伤员医院的警戒,保证良好的治疗环境;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负责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该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组:主要负责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确保现场电力、通讯、交通等畅通;根据专家处置意见,选择疏散场所并立即疏散有关人员和群众;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等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组织协调食品及原料的市场供给。该小组由县发改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稿件,组织新闻发布会,接待媒体记者,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为传染病防治的捐赠款物。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卫生计生局、民政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该小组主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一般事故以及配合上级政府对较大及以上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主要由县卫生计生局、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

5.2.2 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2.3 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5.2.4 支持机构

 县卫生计生局、县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临时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5.2.5 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向县政府汇报。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县卫生计生、公安、武警、通信、环保、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5.3 工作程序 

5.3.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3.2 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3.3 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3.4 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5.4 现场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临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及疫情情况,由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5.5 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5.5.1 技术措施  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技术方案。

5.5.2 后勤保障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5.5.3 现场通讯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息。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组织保障

 县卫生计生局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人员必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必须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

 

6.2 经费、物资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 经费保障  县政府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贴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2.2 物资储备

县卫生计生局、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落实物资生产储备。县财政部门要按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分级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处置工作组(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2.4 卫生计生系统各部门间协作  

(1)各医疗单位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系统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县疾控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

(3)县卫生计生局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促与落实。

6.3 技术保障体系

6.3.1 技术培训和演练

 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组(队)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告、识别、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3.2 实验室网络建设 

建立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尽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3 资料收集与利用

(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交流。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与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资料,以供决策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系统,保证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县疾控中心必须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以及疾病监测、化学中毒和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6.4 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县卫生计生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 结果评估和善后处理

 7.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护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对处置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经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置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7.2 奖励与处罚

 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7.3 抚恤与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