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9日 来源:清涧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1778
清政办发〔2016〕55号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榆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榆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榆政扶办发〔2016〕21号)和《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扶发〔2015〕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2016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块分配,明确责任。依据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脱贫任务及“五个一批”发展产业等因素,将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分配至各镇、便民服务中心,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的实施、验收,并对资金使用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
(二)瞄准贫困,精准扶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优先扶持剩余在册贫困村、贫困户,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扶持。
(三)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切块到县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0%以上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
(四)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全面实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直接参与资金使用管理。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严格按照《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扶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2〕264号)文件规定,瞄准贫困村、贫困户,规范精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围绕以下6方面自主确定:
1、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对其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给予补助。
2、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基本农田建设、村组道路、生产道路和修复加固淤地坝等。
3、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4、资助中高职及以上学校(学院)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原则上不得与教育部门重复扶持。
5、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6、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的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和其他与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三、资金项目安排情况
我县2016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989万元。具体资金安排: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780万元,企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147万元,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46万元,项目管理费16万元。
(一)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主要围绕培育和养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中药材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项目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要严格按照《清涧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优先扶持贫困村、贫困户。由贫困户申请,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核,扶持的贫困户项目内容、扶持资金要在本镇(便民服务中心)、本村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和资金兑现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县扶贫办、财政局。扶持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助到户,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养殖示范户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二)企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重点扶持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社)按照“企业(合作社) +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种植或养殖基地、发展林下经济等带领贫困户增收致富的项目。项目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要严格按照《清涧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优先扶持贫困村、贫困户。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和资金兑现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对贫困户补助部分,资金直补到户或拨付到其参与经营的企业(合作社);对企业(合作社)补助部分,资金拨付到企业(合作社)。
(三)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基本农田建设、村组道路、生产道路和修复加固淤地坝等。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扶贫办按要求将市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及时分配、下达到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并切实履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责任,定期组织检查、抽查。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切实承担起落实精准扶贫、组织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的计划编报、立项及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
(二)做好编报工作。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资金使用原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安排要求等,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干部深入贫困村、贫困户,进行实地考察,根据户情及需求详细落实。所有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在村级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单位、责任人及举报电话等,接受贫困群众和社会公众监督。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将2016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纸质版一式5份,电子版1份。上报的计划将作为考核、检查、验收以及各级审计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三)抓紧组织实施。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在编报项目计划的同时,严格按照有关扶贫项目管理规定,对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可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当年项目计划当年完成并兑付资金,尽早发挥扶贫效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监察、审计、扶贫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随机开展抽查,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全覆盖督查,对精准扶贫项目实施专项督查。补助到户(人)的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直接补助到户(人)。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一经查实,将依法以纪予以从严从重问责。
附件:1.2016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表
2. 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项目备案汇总表
3. 2016年产业精准扶贫项目计划备案表
4.2016年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计划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