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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

八、关于《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

(一)将方案中的“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部修改 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二)将“二、政策措施”第一项“提高新农合补偿和医疗 救助水平”中的“(一)提高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全区 所有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覆盖。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 所有贫困地区。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 大病费用实际补偿比例提高到 70%左右。加大医疗救助、大病救 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 纳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 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 康复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财政厅、红十字会、残联,广西保监局)”修改为: “ (一)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全区所有建档立卡的农村贫 困人口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 政策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 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 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 个百分点。加大 医疗救助、大病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 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 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红十字会、残联,广西保监局) ”

(三)将“二、政策措施”第三项“实施新农合参合缴费补 助”中的“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修 改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四)在“二、政策措施”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项:“鼓 励各地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 例未到达 90%的,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 90%,保险所需经 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责任单位: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广西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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