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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农办、扶贫办、财政局(计划财政局)、统计局调查队、残联:

为实现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贯彻落实好《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闽民保[2016]27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开发式扶贫与兜底式扶贫有机结合,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精准扶贫,确保到2020年现行省定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加强衔接与推进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或分档补助办法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同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相应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及临时救助。对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统筹使用并给予享受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提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所拥有的在乡镇(街道)或村(居)的一栋(处)农房同等予以政策性投保,符合灾后重建条件的同等予以政策性补助。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扶贫部门要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扶贫标准且尚未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准确掌握建档立卡家庭人员情况、劳动能力和致贫原因等情况,精准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以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指标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增强低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

1.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残疾人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2.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期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4)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3.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

(2)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统一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通过参与扶贫开发项目等途径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金额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核定,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在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康复训练等专项补助(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三五”期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我市城乡低保已实现一体化,城乡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月工资最低标准的40%来确定并实行自然增长。目前,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但因城乡低保和扶贫评定条件不相一致,部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纳入低保兜底保障范围。扶贫部门要对不符合纳入低保兜底条件的贫困人口,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扶贫开发政策,不断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等无法通过开发性扶贫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的重点保障。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另对重病患者本人可增发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不超过全额救助);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的,或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本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四)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筹实施动态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复核工作,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对符合退出低保、脱贫条件的,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并及时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作相应变更。每年年底前,民政、扶贫等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并通过台账家庭信息比对等方式,双向筛查“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落实情况。复核认定后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由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其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名单及人数,增加由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共同确认,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接对双重身份对象筛选建立数据库。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长期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机制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精准扶贫、精准救助的主体责任,把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客观公正。要加大对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及时掌握衔接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开展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扶贫济困的浓厚氛围,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

(二)完善部门协作。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定期与民政部门会商交流。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统计部门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县级以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信息比对和重点帮扶工作。

(三)加强基层力量。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地购买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岗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经费,保证人员适当待遇和工作有效运转,提高履职能力。继续建设好村级综治(包括民政)协管员队伍,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管理能力。

(四)推进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加强信息比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各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比对、协调。

 

 

莆田市民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             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2月8日